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洪超与李全友、四川华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超,李全友,四川华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邓洪超,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刘兆引,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全友,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四川华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2号。法定代表人金培良,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超与被告李全友、四川华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超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洪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