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徐建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279号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辛庄街1号。法定代表人:盛乐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建刚,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建设,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建设为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厚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