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亚利与邢社民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38号原告王亚利与被告邢社民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亚利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社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2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