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姬跃进申请执行毕忠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跃进,毕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姬跃进,男,1958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忠友,又名毕小九,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站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毕忠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忠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忠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忠友与许冬萍于2005年6月1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毕忠友应赔偿姬跃进的款项系毕忠友与许冬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致,应由其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冬萍在银行的存款13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 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前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