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建立减刑裁定书 (23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345号罪犯李建立,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县,汉族,现在西安市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1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自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积极15次,并在2010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建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立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1年9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