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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束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束某某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