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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仲谋、黄秀媚金融行政管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仲谋,黄秀媚,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季峰2011.5.24核稿人请院长审批。2011-5-20邹锦源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2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22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仲谋(身份证号码:×××4314),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黄秀媚(身份证号码:×××1520),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欧建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仲谋、黄秀媚、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谭仲谋、黄秀媚、惠州市大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98元(原告已预交16949元),减半交纳169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罗春华人民陪审员朱小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叶嘉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