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卢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卢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66年4月1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卢某1,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孩子抚养费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婚生女儿卢某2(1990年7月31日生)、男孩卢飞霖(1995年12月9日生)由原告抚养,现原、被告又因孩子抚养费发生纠纷。2011年5月13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许某与被告卢某1双方同意婚生男孩卢飞霖继续由原告许某抚养,婚生女儿卢某2已成年,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被告卢某1自愿一次性补贴原告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许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