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昌红与巨野凯丰运输有限公司、陈竟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红,巨野凯丰运输有限公司,陈竟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刘昌红。委托代理人:章来康。被告:巨野凯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池。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陈竟赛。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沈君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昌红诉被告巨野凯丰运输有限公司、陈竟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华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