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杨美玲与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玲,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杨美玲,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郭献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伟忠,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玲诉被告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通过庭和解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代理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锡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