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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仓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善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张善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仓民初字第84号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杨桥东路善化新村8栋二层。法定代表人林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晋荣、林华俊,公司员工。被告张善锋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善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代理审判员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许 恒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