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水根。委托代理人:陈一峰。被告:盛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