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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王建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王建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负责人庞彦肖,任该社主任被告王建周,男,深州市东安庄乡吴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与被告王建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伟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