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石湾美源涂料有限公司与兴发玻璃礼品(平湖)有限公司、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石湾美源涂料有限公司,兴发玻璃礼品(平湖)有限公司,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东莞企石东山兴发灯泡壳厂,兴发玻璃礼品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季峰2011.5.23核稿人请院长审批。2011-5-20邹锦源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民 事 裁 定 书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90-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90-2号原告博罗县石湾美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宾祖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丰,广东君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丰。被告兴发玻璃礼品(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枝发,总经理。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法定代表人杨枝发,总经理。被告东莞企石东山兴发灯泡壳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姚万伦,厂长。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少石[身份证号码:d306342(a)],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粉岭华明村添明楼107室。被告兴发玻璃礼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观塘。法定代表人杨枝发,总经理。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请求解除对(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濮阳兴发玻璃礼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濮阳二厂支行(账号:17×××7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兴发玻璃礼品(平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账号:12×××5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兴发玻璃礼品(平湖)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工路261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99478、建筑面积:15043.94平方米、解除查封的价值以1680052元为限)、原告提供的权属人(担保人)宾丹萍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康湖山庄c区十三期818a一楼的房产(《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土地使用者(担保人)谢景亮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管理区龙山村的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博集建(93)字第1705174号]、土地使用者(担保人)杨梅兰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的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博府集建字(92)第170502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邹锦源审判员卢东明人民陪审员钟玉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易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