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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薛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1年5月13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