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绥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苏海艳与崔轮轮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艳,崔轮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绥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苏海艳,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马家西沟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世宽,男,系苏海艳之父。被执行人崔轮轮,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崔家湾镇文山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苏海艳与崔轮轮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崔轮轮下落不明,且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认为本案暂无法执行,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绥执字第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苏海艳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本院重新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