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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孔海梅与倪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海梅,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孔海梅,女,系商南县长新西路永久陶瓷水暖大全业主。被执行人倪虎,男,系商南县粮食局职工。孔海梅与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海梅于2011年5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虎于2011年5月12日交清案件执行款13000元,执行费95元,申请执行人孔海梅于2011年5月12日领取案件执行款13000元,放弃申请执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