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行非审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鲍剑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鲍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镜行非审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杨杰,主任。被执行人鲍剑,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鲍剑不履行镜房裁[2011]240号裁决为由,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的镜房裁[2011]240号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镜房裁[2011]240号裁决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智蓉审判员 沈世玲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