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卫斌、王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斌,王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斌,绰号明明,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长安区。2008年9月1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冯婷、武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创,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长安区。2010年8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8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海峰、李念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斌、王创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斌及其指定辩护人冯婷、武鹏,被告人王创及其辩护人王海峰、李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卫斌、王创携带刀具来到本市雁塔区南大明宫建材广场东侧停车场伺机抢劫。二人发现被害人赵某打开车门准备驾车离开时,王创持刀顶住赵某腰部将其控制在车后座,王卫斌驾驶赵某的陕A×××××福特汽车离开停车场,途中抢劫赵某现金人民币300元、索爱T700手机一部、交通银行卡一张。王卫斌从被害人赵某的交通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买来胶带纸让王创缠绕赵某嘴、眼及手腕后,将赵某及福特汽车弃于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附近。王卫斌、王创又使用劫得的银行卡在长安区郭杜镇华润万家超市内刷卡消费8367元购买金戒指两枚、诺基亚手机两部。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索爱T700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王创、王卫斌分别于2010年8月19日、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回诺基亚手机两部,金戒指一枚,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均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卫斌、王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金戒指一枚、诺基亚手机二部、透明胶带,书证: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购物发票,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梁某、牛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卫斌、王创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劳动教养决定书,领条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斌、王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卫斌、王创的辩护人辩称二人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但被告人王卫斌的辩护人辩称王卫斌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贩毒人员滑某,经查滑某仅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八个月,且无证据证明是王卫斌协助公安人员抓获滑某的,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创的辩护人辩称,王创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二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犯罪、赃款共同消费,均起主要作用,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执行至2022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王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执行至2021年8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三、作案工具透明胶带予以没收;附案移交暂扣款(现金人民币850元)发还被害人赵婧;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相丽华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