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胶南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胶南分局诉张明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胶南分局,张明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胶南分局,住所地:胶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培泉,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娜,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礼,男,汉族,居民,住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胶南分局与被告张明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胶南分局撤回对被告张明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