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55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的(2009)咸民终字第00017号判决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执行回2011年度养老金1万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2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