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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赵安财与张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赵安财。被告张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安财诉被告张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安财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安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安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