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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石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石林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林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石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