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荣执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肖涛、荣成奥孚石油有限公司与赵锦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肖涛。申请执行人荣成奥孚石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锦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锦民配偶王述梅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石岛支行张家村分理处91×××33,存款8000元,91×××54,存款10000元,91×××10,存款10000元,91×××49,存款22000元。共计存款50000元及利息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帐号:91×××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存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元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