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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建军;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汉族,宝鸡市晨旺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枢纽路金属材料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二路。本院在执行杨建军与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3272.69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