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悦宫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雍和大厦****。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贵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悦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div>法定代表人徐利华,该公司董事长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公司)与西安悦宫餐饮有限命司(以下简称悦宫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21曰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48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悦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1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悦宫公司自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天语公司赔偿21485元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22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平审判员 马 森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