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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州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夏俊杰诉夏涛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州民一初字第866号原告:夏俊杰,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涛,男,汉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夏雷,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俊杰诉被告夏涛债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夏涛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住所地系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夏小行政村齐大庄127户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被告的住所地系阳市颍泉区伍明镇夏小行政村齐大庄127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夏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先勤审判员  高 丽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