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庭秀、补红英、补爱军、补云成与叶华川、林志发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秀,补红英,补爱军,补云成,叶华川,林志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张庭秀,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补红英,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补爱军,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补云成,男,191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蜀雁,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特别授权。被告叶华川,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林志发,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泽勇,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第一层、第三层、第十一层1号。负责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庭秀、补红英、补爱军、补云成与被告叶华川、林志发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庭秀、补红英、补爱军、补云成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庭秀、补红英、补爱军、补云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庭秀、补红英、补爱军、补云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