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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炬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建华,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