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德君与罗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君,罗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刘德君,女,出生于1922年7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理人罗仁荣,男,出生于1941年5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胡靖,男,出生于1981年9月25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罗实,男,出生于1982年4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君与被告罗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君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德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