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莲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蔡某某,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兴茂,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风云,女,195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女,汉族,河南省巩县人。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4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867元。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