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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仉文彤与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文彤,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仉文彤(370226194912160012),男,194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平古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杜山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宗金,该公司清欠办主任。原告仉文彤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仉文彤、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宗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仉文彤诉称,原告是被告单位的职工,2009年10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被告没有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8600元。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青岛市计生字(2004)10号文件规定,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9日经平度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原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在对其全部资产清理、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零价出售的形式改制,由原企业部分内部职工出资,发起设立“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被告设立后,承接原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同时承担其全部债务,并负责安置包括原告在内的700名职工。1987年10月原告夫妇生育一男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2009年10月原告在被告处退休,原告未告知被告领取独生子女30%一次性养老补助。2011年1月17日原告向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2011年1月17日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平劳仲定字第43号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收到决定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所诉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低于规定的标准,原告撤回起诉后,又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独生子女优待证、退休证,平体改发(2005)8号关于同意平度市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改制批复文件,(2011)平劳仲定字第43号决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原告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2009年10月在被告处退休,被告应按照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为基数,给付原告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原告2009年10月退休,被告应按照2008年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22986元的30%即6895.8元,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8600元,计算有误,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未告知原告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原告现向被告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被告辩称,根据青岛市计生字(2004)10号文件规定,不应承担原告的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仉文彤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6895.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代照和审判员  张钧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