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金国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金国力。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金国力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