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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大莲与李运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 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莲,李运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李大莲,农民。被告:李运贵,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莲诉被告李运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莲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大莲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