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志英与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58号原告:陈志英。委托代理人:钟永其。被告: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平湖市新埭镇新基箱包厂内)。法定代表人:陆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英与被告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英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志英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