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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建伟。委托代理人:钟永其。被告: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与被告平湖市陆氏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