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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辉与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涡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男,汉族,45岁,住涡阳县城西街道十里丁行政村赵庄。被执行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申请人赵辉与被执行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4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欠赵辉45536.40元,2005年4月18日付20000元,余款未付,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2011年5月8日被执行人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并划拨被执行人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涡阳县财政局的账户的资金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理审判员 张会华审判员 王淑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