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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黄敬能、李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黄敬能,李梦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兰云波、郑祝远,均系该行员工。被告黄敬能,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李梦琴,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黄敬能、李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梦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梦琴的起诉。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