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髙某某诉周至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髙某某,周至县电力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189号申请人:髙某某。被执行人周至县电力局。本院受理执行的髙某某诉周至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周至县电力局已分期分批将其义务213561元履行完毕,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并兑付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16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