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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髙某某诉周至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髙某某,周至县电力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189号申请人:髙某某。被执行人周至县电力局。本院受理执行的髙某某诉周至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周至县电力局已分期分批将其义务213561元履行完毕,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并兑付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16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