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大磊与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磊,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839号原告:黄大磊,男,1986年2月生,汉族,住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义华,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东段58号。法定代表人:尹若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东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大磊诉被告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磊以被告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一万元为由,于2011年5月11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黄大磊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磊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大磊负担。审 判 长 李和跃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周世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