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民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公园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43号。法定代表人于虎,该公司总经理。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西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安区韦曲街长安南街“长兴大厦”的房产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务,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数额为5225400元,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等。现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位于长安区韦曲镇长安南街国有土地2659.188平方米[土地证号:土籍(1996)2001号]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西安长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长安区韦曲镇长安南街(县委什字)“长兴大厦”一层大厅、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七层房产及电梯(房权证号:长安县房权证韦曲镇字第8901、89**号)。三、终结本院(2005)西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吕海军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佘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