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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15号原告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提供不出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