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517号原告:梁某,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某,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上海市徐汇区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应当以被告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即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襄阳南路383弄44号101室,至原告起诉时已满一年以上,因而,本案的纠纷应确定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杨某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