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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雷某与耿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耿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住同被告,系耿某甲之母。原告雷某诉被告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被告耿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其不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婚后,被告精神病多次复发,发病后,对原告采取强暴手段,直接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2010年9月中旬,被告病情复发,对原告毒打威胁,在将被告强行拉到医院治疗后,原告才得以脱身,跑到合阳娘家。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婚后多次复发,已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女儿耿某乙由原告抚养,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其患有精神病但现已治愈,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上网聊天相识,2009年11月份,原告去被告家,双方开始同居,××××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耿某乙。由于2006年,被告曾发生车祸,致颅脑外伤。婚后不久,被告因生活压力加大,脾气变得很大,常为小事发火。2010年10月25日,被告经医院诊断为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入院治疗24天,出院情况为显效。2010年10月,被告疾病发作后,原告携女回合阳娘家居住至今。嗣后,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处的查档证明、病案、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理解与关心。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精神疾病发作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原告生育不久,孩子尚小,被告的疾病已经治疗后有明显好转,而且该病情通过药物可以控制,故原告应考虑到孩子及往日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之诉。被告应当积极与原告沟通,取得原告的谅解与信任,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美好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