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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光辉、郑渠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辉,郑渠,吴文侠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6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光辉,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郑渠,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文侠,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3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光辉、郑渠、吴文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光辉、郑渠、吴文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罗光辉因怀疑李某2(另案起诉)在数天前与其的一次“梭哈”赌博中作弊,遂纠集被告人郑渠驾乘被告人吴文侠的一辆现代IX35型越野车至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村委前面李某2经营的棋牌室,采用威胁手段,向李某2勒索得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被告人罗光辉、郑渠、吴文侠驾乘汽车准备离开时,遭李某2纠集多人(均另案处理)围殴,并受伤;被告人吴文侠的越野车也被李某2一方用砖头、铁棍等工具砸坏。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罗光辉外伤致右第11肋骨折,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15平方厘米;被告人郑渠、吴文侠均系外伤致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15平方厘米,三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经估价,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6263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光辉、郑渠、吴文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证报告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罗光辉、郑渠、吴文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光辉、郑渠、吴文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言语威胁手段,强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光辉、郑渠、吴文侠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渠、吴文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罗光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郑渠、吴文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光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郑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吴文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