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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俊兴与朱剑梁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31号申请人王俊兴与被执行人朱剑梁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2245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