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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对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正数第12行“王某3应”应为“王某4应”。二、(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正数第1行“人证言均称只是听王东清说过分家一事,”应为“人证言均称只是听王乐清说过分家一事,”。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