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对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正数第12行“王某3应”应为“王某4应”。二、(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正数第1行“人证言均称只是听王东清说过分家一事,”应为“人证言均称只是听王乐清说过分家一事,”。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