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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建林与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林,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罗建林,男,出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10号。法定代表人徐俊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莉,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卫平,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林与被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林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建林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