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8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高民初字第8001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被告于同年的6月份就离家出走。我通过各种方法寻找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我给付被告彩礼款14000元,现我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2010年6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此有原告提交的辛桥乡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4000元,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4000元,但其对此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翟自泉人民陪审员 朱振雷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