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哈曼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张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24日,回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15日,回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恩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